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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律學說
中國古代具有悠久的重視音樂的傳統。在這一傳統的影響下,音律學說得到了充分發展,構成了古代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古人談論音樂,常提到五聲、八音、十二律,《漢書·律歷志》解釋說:
「聲者,宮、商、角、徵、羽也。……八音:土曰塤,匏曰笙,皮曰鼓,竹曰管,絲曰弦,石曰磬,金曰鐘,木曰柷。五聲和,八音諧,而樂成。」
顯然,所謂八音,是指上古的八類樂器,稱為土匏革竹絲石金木,分別指塤、笙、鼓、管簫、琴瑟、磬、鐘鎛、柷敔。它們和五聲配合,才能形成音樂。五聲名為宮商角徵羽,有時又稱為五音,大致相當於現代音樂簡譜上的1(do)2(re)3(mi)5(sol)6(la)。把它們從宮到羽,按照音的高低排列起來,就形成一個五聲音階,宮商角徵羽就是五聲音階上的五個音級:
宮 商 角 徵 羽
1 2 3 5 6
宮是這一音階的起點。《淮南子·原道訓》說:「故音者,宮立而五音形矣,」就是說的這件事情。後來又加上變宮、變徵,稱為七聲。變宮、變徵一般認為和現代簡譜上的7(si)和#4(fis)大致相當,這樣就形成一個七聲音階:
宮 商 角 變徵 徵 羽 變宮
1 2 3 #4 5 6 7
從古代律學發展來看,五聲早於七聲。古七聲音階的完整形式最早出現在西漢《淮南子·天文訓》中(《天文訓》把變宮叫做和,變徵叫做繆。後世變宮又有叫做閏的),所以古人認為,「自殷以前,但有五聲。」(杜佑《通典》)與七聲相比,古文獻中反映出的五聲出現的年代要早得多。《禮記》中說:「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風。夔始制樂以賞諸侯。」(《禮記》卷十一)五弦,是指宮、商、角、徵、羽,由此,五聲出現時間,可以上溯到舜的時代。實際上,古音階在中國出現的時間,比傳說中的堯舜時代還要早。80年代中期,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河南舞陽賈湖的早期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發現了一些距今8000年前的骨笛,這些骨笛多有7個按孔,通過對其中一隻笛各孔的音高及其音階結構的考察,有學者認為,該笛的音階結構是以C為宮,帶有「二變」——變徵、變宮,並以五聲音階的羽、宮、商、角四正聲為核心的傳統六聲音階,也有學者認為不能排除是七聲齊備的古老的下徵調音階。無論如何,賈湖骨笛的出土,表明古音階的初步形成時間,比人們傳統上所想像的要早得多,而且,這還不是簡單的五聲音階。
賈湖骨笛上按孔的位置表明,孔間的距離是經過周密計算的,有的骨笛尚存有開孔前計算開孔位置的刻紋標誌。但當時的人是如何進行計算的,對此不可能有任何文獻記載,我們只有通過測定其音階結構加以逆推。這種方法雖然唯一可行,但不同的人對其音階結構的不同理解,也導致了不同意見的產生。倒是先秦典籍《管子·地員》篇,詳細記載了五聲音階的計算方法:
「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這就是音律史上著名的三分損益法。它以一條被定為基音的弦的長度為準,將其三等分,然後依次加上一分(益一,即乘以4/3)或減去一分(損一,即乘以2/3),以定出其他各音階相應弦長。根據《管子》的描述,這裡的五聲音階是這樣推算的:
令黃鐘宮音弦長為(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
1×3×3×3×3=81
將這五個音依弦長大小排列,則為:
徵 羽 宮 商 角
108 96 81 72 64
即依此計算出來的是五聲徵調的音階。其與現代簡譜粗略對應關係為:
徵 羽 宮 商 角
5 6 1 2 3
這種音階以徵作為居於樂曲旋律中位於核心地位的主音,是五聲音階諸多調式中的一種。
三分損益法法則簡單,便於掌握和應用,運用它產生的音階進行演奏,能給人以和諧悅耳的音感,因而這一方法在中國古代音樂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是音律學史上的一個重要發明。
五聲音階反映的是聲調高度的改變值。也就是說,它表現的是相對音高,相鄰兩音之間的距離固定不變,但絕對音高則隨著調子的轉移而轉移。這樣,在演奏時,就必須定出一個音高,以之作為音階的起點。為此,古人發明了十二律,以之作為十二個高度不同的標準音,用於確定樂音的高低。
十二律發明的具體年代,現在已很難考。《國語·周語》記載了周景王時伶州鳩的一段話,其中提到了十二律的全部名稱。顯然,十二律產生的時間,肯定要早於這個時期。十二律有其特定的名稱和固定的音高,一般認為它和現代音樂的對應關係大致為:
1.黃鐘 2.大呂 3.太簇 4.夾鐘 5.姑洗 6.中呂
C #C D #D E F
7.蕤賓 8.林鐘 9.夷則 10.南呂 11.無射 12.應鐘
#F G #G A #A B
十二律又分為兩類,奇數六律為陽,稱為六律;偶數六律為陰,稱為六呂,合稱為律呂。古書上說的六律,通常是包舉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說的。
十二律的實現,通常是用律管,最早是用竹管。《呂氏春秋·季夏記·古樂篇》云:「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取竹子■溪之谷,以生空竅厚鈞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這裡描述的細節是否真實,可以存疑,但這一記載反映的人們最早是用竹管來定律的這一事實,卻是可信的。以管定律,叫管律。後來也有用鐘或弦定律的,就叫做鐘律、弦律。應用最廣泛的,還是管律。因為鐘律製作調試繁難,弦律則易於受到空氣溫度、濕度變化的影響而偏離原來基準,管律則不存在這些問題。
在具體確定十二律時,古人一般先選定黃鐘律,以其管(或弦)長為基準,運用三分損益法計算出其餘各律。《呂氏春秋·季夏記·音律篇》對十二律計算法有具體記載:
「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
所謂「三分所生」,就是從一個被認為基音的弦(或管)的長度出發,將其三等分,「上生」,就是加長三分之一,「下生」,就是減去三分之一。這與計算五聲的三分損益法完全相同。具體來說,就是以黃鐘為準,將黃鐘管長三分減一,即為林鐘;林鐘管長三分增一,則得太簇;太簇三分減一,得南呂;下面依次是姑洗、應鐘、蕤賓、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其中除由應鐘到蕤賓,由蕤賓到大呂都是三分增一外,其餘皆為先三分減一,後三分增一。這樣的最後結果,就可以在管(或弦)上,得出比基音約略低或高一倍的音,這也就完成了一個音階中十二律的計算。
古人重視音律,並非全從音樂本身著眼,他們賦予音律特別的社會意義。例如,他們認為五聲和四季、五方、五行相配:
五聲:角 徵 宮 商 羽
四季:春 夏 季夏 秋 冬
五方:東 南 中 西 北
五行:木 火 土 金 水
亦即五聲反映了時空不同地點的不同性質。按古人的理解,這些差異甚至還與社會人事相關,當然不可輕視。至於十二律,古人認為它表現了天地之氣的推移變化,與一年十二個月相互對應,依照《禮記·月令》,這種對應關係為:
孟春 仲春 季春 孟夏 仲夏 季夏
太簇 夾鐘 姑洗 仲呂 蕤賓 林鐘
孟秋 仲秋 季秋 孟冬 仲冬 季冬
夷則 南呂 無射 應鐘 黃鐘 大呂
因為十二律決定於天地陰陽之氣的推移變化,而古人認為一年二十四節氣的形成也決定於此,這樣十二律與古代曆法也發生了密切關係,成了古人在制歷過程中經常談論的一個因素。當然,古人把十二律應用於制定曆法的實踐並不成功,因為二者實際上是沒有多少關係的。音律學說產生於古人的音樂實踐,也只有在他們的音樂實踐中才能得到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