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檔案交換侵權 美最高法院:軟體公司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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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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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檔案交換侵權 美最高法院:軟體公司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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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檔案交換侵權 美最高法院:軟體公司也有錯 記者周永旭/編譯(轉貼自ettoday)

針對線上點對點(peer to peer,P2P)交換檔案侵犯版權爭議,美國最高法院27日做出裁決,提供檔案交換軟體的軟體公司必須為侵權行為負責,這項判決可能為娛樂業控告軟體公司廣開大門。

最高法院推翻先前上訴法院的判決,無異議做出這項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這些軟體被用來非法交換有版權的音樂或者電影等,軟體公司就必須為侵權行為負責,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下級法院審理。此案是米高梅等28家音樂和電影公司控告檔案交換軟體公司Grokster和StreamCast。

上訴法院之所以認為,軟體公司不需為軟體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責,是基於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的新力Betamax錄影機的判例,在該判例中,最高法院認為,新力公司不需要為使用新力出產的錄影機盜錄版權影片的行為負責。上訴法院認為,這兩家軟體公司並未提供中央伺服器讓使用者交換軟體,因此沒有違法之虞。

最高法院這次不採用新力判例,法官蘇特在判決書中說,此案的問題在於這種可同時用於合法和非法用途產品的製造商,在什麼情況下必須為侵權行為負責,「我們認為,意在鼓勵侵權行為的這種軟體散佈者...必須為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後果負責。」在此案中,最高法案認為有「實質證據」顯示, StreamCast公司「引誘」人們用他們的軟體非法分享版權檔案。

高等法院已經表示,此案有足夠的「非法意圖」證據,暗示這兩家軟體公司可能會為鼓勵非法下載而得付出數十億美元給唱片公司和電影公司。重審時評定是否有罪的因素包括,軟體公司如何推銷這些軟體,或者是否有採取行動減少以這些軟體下載版權內容的行為。

此案被視為繼Napster之後,線上交換檔案爭議的另一個試金石,而最高法院的裁決無異為唱片工業打了一劑強心針,唱片業更有理由對P to P的個人使用者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新力BMG公司已經表示,他們將根據此判例追究那些不守法的人,執行長萊克說,「法院說的很明白,我們可以追究損害責任,我們可以把他們揪出來。」

好萊塢以及唱片業者都對這項判決大力讚揚,美國電影協會主席葛里克曼說,「今日無異議判決,對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來說是歷史性的勝利,對消費者、藝人和網路業也是一個好消息。」美國唱片工業協會也表示,這項判決處理對美國經濟造成一大衝擊的爭議,也保護著作權相關產業的1100萬人。

不過「電子邊疆基金會」(EFF)律師羅曼認為,今日的判決「將讓創新者進入一個法律極不確定的全新時代,美國創意產業也將因此面對著作權刑責的全新時代。」

至今美國唱片公司已經控告了上千人,約600起案件和解收場,每案和解金在3000元左右。
si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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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igma »

最高法案認為有「實質證據」顯示, StreamCast公司「引誘」人們用他們的軟體非法分享版權檔案。

這個見解太讚了!!希望美國AIT能像關心美國牛肉一樣來關心台灣的P2P侵權問題.

=~=P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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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 控告P2P敗訴 IFPI:絕對告到底
2005/06/30 18:38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今天是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司法放棄了我們…」IFPI(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記者會一開始,秘書長李瑞斌非常沈痛地說,對於IFPI控告ezpeer(P2P業者,全球數碼公司)一審敗訴,IFPI方面非常痛心,同時不服判決結果,近期內將提出上訴到底。

李瑞斌坦承對於這個結果十分震驚,本來以為要開的是「P2P業者有罪」的記者會,沒想到是這樣,但是一時的挫敗不是永遠的失敗,美國Grokster業者在一審二審都勝訴,沒想到案子到最高法院出現大逆轉,因此IFPI方面將繼續上訴。

李瑞斌說,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並沒有規範P2P模式,因此判定ezpeer無罪。IFPI方面代表律師陳家駿指出,在法院中ezpeer方面一直強調消費者自願交換無版權音樂,是「惡質消費者」,但是網站中盡量鼓勵會員交換與下載,讓人不禁懷疑法官究竟有沒有去看ezpeer的網站。

士林地院的判決書表示,全案背景在於吳怡達、全球數碼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提供ezPeer檔案分享下載模式,使下載ezPeer軟體使用者間得不經傳統伺服器主機系統,相互直接分享檔案資料,就用途而言,ezPeer提供了一個新類型的網路上通訊工具,使用者傳輸的內容可以是各種檔案,由於使用者可經此下載、傳輸MP3檔案,可能衝擊告訴人所享有的實體音樂市場。

判決指出,從構成要件觀察,吳怡達確實並未從事著作權法規定的「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至於從客觀歸責論審查方面觀察,現行法令沒有禁止或限制被告提供ezPeer機制,也沒有將這種行為列為犯罪,即使有使用者傳輸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仍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等情況,並非就是違法。

判決認為,ezPeer用途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因此ezPeer並未製造「刑法所容許的風險」,從刑法的客觀歸責論審查,不能將使用者利用ezPeer的機制犯罪的不法結果,歸責於ezPeer。

IFPI則是於稍後發表五點聲明:一、不服判決上訴到底。二、堅持ezpeer絕對有罪!三、提醒家長注意小孩的違法侵權行為。四、向違法侵權的小p全面宣戰。五、重申音樂產業擁抱科技的態度不變。
http://www.ettoday.com/2005/06/30/138-1811034.htm
≠ㄢㄢ北B﹋*
窩u窩斗︴〝StYlE〞
顆顆〃﹌φ
NO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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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伶 ℃ ☆╮ wrote: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 控告P2P敗訴 IFPI:絕對告到底
2005/06/30 18:38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今天是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司法放棄了我們…」IFPI(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記者會一開始,秘書長李瑞斌非常沈痛地說,對於IFPI控告ezpeer(P2P業者,全球數碼公司)一審敗訴,IFPI方面非常痛心,同時不服判決結果,近期內將提出上訴到底。

李瑞斌坦承對於這個結果十分震驚,本來以為要開的是「P2P業者有罪」的記者會,沒想到是這樣,但是一時的挫敗不是永遠的失敗,美國Grokster業者在一審二審都勝訴,沒想到案子到最高法院出現大逆轉,因此IFPI方面將繼續上訴。

李瑞斌說,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並沒有規範P2P模式,因此判定ezpeer無罪。IFPI方面代表律師陳家駿指出,在法院中ezpeer方面一直強調消費者自願交換無版權音樂,是「惡質消費者」,但是網站中盡量鼓勵會員交換與下載,讓人不禁懷疑法官究竟有沒有去看ezpeer的網站。

士林地院的判決書表示,全案背景在於吳怡達、全球數碼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提供ezPeer檔案分享下載模式,使下載ezPeer軟體使用者間得不經傳統伺服器主機系統,相互直接分享檔案資料,就用途而言,ezPeer提供了一個新類型的網路上通訊工具,使用者傳輸的內容可以是各種檔案,由於使用者可經此下載、傳輸MP3檔案,可能衝擊告訴人所享有的實體音樂市場。

判決指出,從構成要件觀察,吳怡達確實並未從事著作權法規定的「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至於從客觀歸責論審查方面觀察,現行法令沒有禁止或限制被告提供ezPeer機制,也沒有將這種行為列為犯罪,即使有使用者傳輸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仍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等情況,並非就是違法。

判決認為,ezPeer用途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因此ezPeer並未製造「刑法所容許的風險」,從刑法的客觀歸責論審查,不能將使用者利用ezPeer的機制犯罪的不法結果,歸責於ezPeer。

IFPI則是於稍後發表五點聲明:一、不服判決上訴到底。二、堅持ezpeer絕對有罪!三、提醒家長注意小孩的違法侵權行為。四、向違法侵權的小p全面宣戰。五、重申音樂產業擁抱科技的態度不變。
http://www.ettoday.com/2005/06/30/138-1811034.htm


各位如果是ifpi的會員,應該去
抗議ifpi
這種case在法庭上一定輸的(我說過很多次)
別再把時間浪費在法庭上,多想想網路下載付費機制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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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_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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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Dragon_Huang »

台灣法院判輸...不過美國的法院判的是唱片業贏耶...

怪能只怪我們只學到了進口牛肉,該學的卻沒學到 ..

orz ..
NO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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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NOIZ »

Dragon_Huang wrote:台灣法院判輸...不過美國的法院判的是唱片業贏耶...

怪能只怪我們只學到了進口牛肉,該學的卻沒學到 ..

orz ..

美國法庭還沒定讞
歐洲法庭唱片業也是輸
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啦

我經常在想,主流唱片工業如果把這幾年花在官司上面的時間和精力來做這一塊
現在就不會還在原地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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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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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阿星 »

經營方式轉型的時代到了吧~
歌舞昇平
si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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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igma »

阿星 wrote:經營方式轉型的時代到了吧~


轉型二種方式

1.低成本低付費(反正也會被盜),改賺歌手經紀..

2.高成本高付費(一定盜翻天),改賺歌手經紀...

所以長得醜唱得好的自己知道該怎麼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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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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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小玉 »

sigma wrote:
阿星 wrote:經營方式轉型的時代到了吧~


所以長得醜***的自己知道該怎麼辦了吧!!


嗯....知道了....
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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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白色 (Arys 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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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深白色 (Arys Chien) »

個人倒不認為這種 case 在法院上一定會如何。

畢竟我一直認為這是「國家政策」的問題。如果政府有心要提昇臺灣的「格調」,這個議題是個很好的點。

目前看來,政府並不在乎這個方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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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沒有判唱片贏。其實一審二審都是 P2P 贏,只是上訴之後判發回重審,唱片沒有「立刻輸」而已。

個人覺得,在被 P2P 侵害權益的「人口」還沒有達到一定比例時,大多數對這個是不會關心的,甚至會為了自己的省錢和方便來替受害者戴很多可笑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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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目前的官司,不論輸贏,在唱片業者的政策上,主要應該是一種「宣示」作用:

Kuro 和 ezpeer 這兩家是偷跑的,是唱片業者封殺的對象。他們不是「正當業者」,因為唱片業者一直明白表示這兩家是我們的「敵人」。

只要這個宣示行動持續進行,這兩家就永遠無法扶正;就算以後 Kuro 大到可以開亞洲區記者會說「恭喜我們成為華人地區最大網路音樂提供業者」,唱片這邊立刻召開一個「唱片已死」記者會,這個霉頭就觸大了。你 Kuro 這個字就永遠帶著點髒味。

(當然,我個人還是覺得找些正面的方法比較實際,只是這些灰色業者態度也太死硬了,該做的一點都不想做,唱片業者連台階都沒得下,這個局要怎麼收嘛......)

個人猜想,最後說不定是哪一家大唱片公司直接把這些死不認錯的 P2P 買下來經營,一切問題就消失了。畢竟這是商場。

其實國外已經是這樣了。我忘了名字,但是有兩家唱片公司已經買下兩家 P2P 在賣音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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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人和唱片業者都沒有盡全力「保存臺灣音樂血脈」的時候,我突然覺得大家平常在這裡解決新手問題,相較之下還算是一件小小的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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